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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中心设备安全管理规定

浏览: 日期:2018年08月21日

第一章      总 则

第一条   为了规范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设备管理,保证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二条   本规定所覆盖的设备是指信息系统相关的各种设备,包括服务器、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、打印机、显示器、UPS、内存、硬盘等。

第三条  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类设备的安全管理。

第二章      职 责

第四条   中心建立产品采购小组,负责设备采购的具体工作。

第五条   中心所有采购设备应指定维护管理人员,并形成日常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。

第三章      设备采购管理

第六条   设备的采购由申请部门或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相关申请,经中心领导审批后,由产品采购小组完成设备采购工作。对设备的选型、采购、发放由资产管理员监督完成并登记记录。

第七条   中心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,并根据合同约定接收供应商供货并验收。

第八条   安全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具备安全产品销售许可、知识产权证明等资质。

第九条   密码产品采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。

第四章      设备维护管理

第十条   只有已经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以对设备进行操作、维修和服务,他人不可随意操作。

第十一条    在指定运维管理人员时,应遵从“责任分离”原则,例如对于操作的授权和执

行职责相分离,如果难于把责任分离,应当考虑采取其它的管理措施,例如:

活动监测、审查追踪和管理层监督。

第十二条    应对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等活动流程形成规范化文件(如操作手册),并经

过管理层授权;

第十三条    设备交付和配置时,应在机房过渡区域内进行。

第十四条    应根据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检查、监控和维护。

第十五条    对于机房中的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、服务器等设备进行远程维护和管理时,应

限定维护管理的IP地址。

第十六条    当设备进行维护时,要明确维护时间、维护人员和陪伴人员;如果是外部人员

进行维护时,针对设备中的敏感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理。

第十七条    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操作时,特别是拆装设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。

第十八条    要注意保存《机房设备维修记录单》(见《机房环境安全管理规定》),包括所

有可疑和实际的故障记录,以及维护过程中的记录。

第十九条    设备需要断电、停机检查时,应由中心领导批准后,方可进行。检查完加电启

动时应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进行,并做详细记录。

第二十条    应按操作规程实现关键设备的启动/停止、加电/断电等操作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   设备的配置必须由设备负责人完成,需要在机房内完成的配置应通知机房

管理员共同实施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   做好设备的日常监测、检查记录,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。

第二十三条     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,必要时,通知设备厂商(代理商)的技术人员

到现场解决。

第二十四条      建立设备档案,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(包级、更新情况等)、故

障现象、故障分析、维修过程、处理结果等内容。

第二十五条      未经设备负责人授权,任何人不得擅自装配、拆卸和搬离设备硬件。

第五章    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     本规定由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二十七条    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